9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與97年度相同):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6%                            0-410,000
   2     13%                 410,001-1,090,000
   3     21%              1,090,001-2,180,000
   4     30%              2,180,001-4,090,000
   5     40%              4,090,001以上
六、退職所得: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 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國稅局事先提醒您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5月1日展開,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特別就民眾以往經常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大眾注意,以免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一、免稅額
(一)扶養親屬
1.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大陸就學子女之免稅額。(如:誤報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2.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3.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99年2月結婚,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4.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7.誤報受扶養親屬(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其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之子女)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劵中獎獎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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